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
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顧名思義,小產權房就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的,性質屬于村民住宅類商品房。小產權房的建設一般都是沒有征得國家相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的,也沒有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更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辦理土地使用證等手續,因此叫小產權房。
對于擁有農村集體土地的集體土地農民,因沒有繳納相關的出讓金等費用,在建設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叫作小產權房。很多人可能會質疑小產權房能買嗎?是否上不了市呢?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認識下。小產權房真的上不了市嗎?中央認可嗎?自從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出臺后,國家大力發展農村集體土地,要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進城買房買車,小產權房已經不符合城市發展規律,所以,必須說明一點,2004年之前,農村集體土地都是屬于國家的。
農村集體土地劃分為兩類:一是宅基地,宅基地根據用途分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經營性建設用地三種。另一類為農村居民住宅,這就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沒有額外用地的限制。但是一旦劃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需要把宅基地相關屬性由集體經濟組織的責任變為組織責任,規劃的指導應按照國家政策要求,用地前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屬于村委會管理,并由組織承擔指導。
農村集體宅基地確權的后果就是: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劃給本集體內成員本村村民本人。所以,現在由村集體管理的宅基地的用地性質必須依法保持不變。宅基地確權的后果就是:集體已經不會再以集體的名義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土地承包人或使用人交出承包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且可以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地下室或其他建筑物用地性質做出解釋。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三類基本權利也保留下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三類基本權利: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農村地役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地下室或其他建筑物用地性質沒有變更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之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其他成員享有的權利和土地經營權的變更基本上只能由當事人做出決定。
對宅基地使用權,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多退少補”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的流轉問題,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可以重新與集體經濟組織組成新的農村集體,由這一新的農村集體將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出售或出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在這一新的農村集體內部成員領土內流轉。宅基地確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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